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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评:新冠险别成了“空头支票”
来源:东方网 作者:杨玉龙
“新冠病毒感染之后,因为CT照影没有肺炎表现,就被保险公司拒赔了。”刚经历了一场风波,购买了新冠保险的韩先生理赔时气不打一处来。随着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,曾经热销的“网红”产品新冠保险理赔投诉层出不穷。(据1月4日《北京日报》)
诚如媒体所报导,随着新冠阳性患者增多,不少曾经购买新冠保险的消费者发现理赔变得十分困难。在一家投诉平台上,记者以“新冠险”作为关键词搜索,随即出现2000余条投诉,多数集中在去年12月。根据投诉网友的反馈,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包括凭抗原或核酸检测结果不算确诊、缺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、没有感染到肺部等。
具体来看,投保人基本就理赔细则与保险公司进行拉扯,购买保险产品宣传“确诊即赔”,但条款中基本都对确诊有着严格的要求,无论是轻症、重症、危重症,至少都要求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诊断证明,有些产品还有更高的赔付门槛。而引发更多投保者共鸣的是,部分保险公司在宣传时玩“文字游戏”,花言巧语地引诱投保。
上述,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到医疗机构就诊,就拿不到诊治资料,也就不能申请理赔,显然有失公允。有律师就直言,在目前的形势下,保险公司应该适当放宽理赔条件。事实上,确有必要。毕竟,防控政策调整后,目前一般轻症居家治疗,导致患者取证困难,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,结果会对患者不公平。而且,从法律规定来看,也不允许。
《民法典》第498条规定: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”而且,对此前已承保的保险合同,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取消。如果未经通知直接取消保单,将违反保险法要求。
可以说,保险公司应该保障投保人的切身权益,而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,甚至通过种种手段为投保人设置障碍。专家就建议,对“确诊即赔”新冠险还没赔,投保人要第一时间报案,并接受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材料的短信;按照要求准备理赔材料并按照地址寄出,等待保险公司处理。当然,对于投保人来讲,要切实注重自身权益维护。
强化市场监管也亟待重视起来。应疫情而生的各类险种,作为保险行业在特殊时期的创新产品,理应造福于民,而不能沦为一些人“割韭菜”的工具。讲真,监管部门对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,亟待给予重视,毕竟,市场乱象折射出的,往往是行业的失序和监管的失位,及时补位当是重中之重,以此促进行业的守正创新、规范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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